本报讯(记者林娟)日前,《福建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省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定于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办法》,生产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儿童玩具、肥料、农药、化妆品、电线、电缆等预包装产品时,应当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否则将被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未经核准注册擅自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不得伪造、变造或冒用他人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同时也不得使用已失效或已被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否则将被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