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日前正式出台市科技创新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科技创新奖励资金管理,明确各级财政科技创新奖励资金的支出责任,引导企业及科研单位引进吸收高新技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快创新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科技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经认定的国家、省级研发机构(包括企业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中心等),当年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经费资助;被认定的国家级重点新产品、省级自主创新产品,且新产品年产值达到500万元、产品利税率达20%以上的,分别给予6万元、3万元奖励;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单位及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省知识产权试点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获得“中国专利金奖”和“中国专利优秀奖”的,分别给予3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高新技术开发区及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内的科技型企业,其主营业务年销售收入首次实现1亿元、5亿元、10亿元以上的,以上年为基数,分别按其“三税”(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新增部分的15%奖励企业。
被国家、省列入重大科技计划的项目可按国家、省项目要求给予配套,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新认定的国家级创新型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新认定的国家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和省级创新型企业一次性奖励15万元,新认定的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获得国家、省级农业科技园称号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国家级科研机构、国家重点院校、海外知名研究机构和大学、世界500强企业及中央企业、跨国公司在三明建立研发中心(机构)、重点实验室并正常运作的,按研发机构新增研发仪器设备实际投资额的20%予以资助,独立法人的最高资助为200万元,非独立法人的最高资助为100万元;被评为全国科技进步先进县 (市、区)或被列为省级以上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的县 (市、区),给予奖励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