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4月1日讯(福建日报记者 王永珍) 记者从省财政厅获悉,我省近日出台四项措施大力加强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措施要求,严禁地方政府通过融资平台公司违规融资、违规担保、违规抵押、违规发行企业债券;未纳入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名录管理的任何其他企业,不得举借需财政性资金偿还的政府性债务。
四项措施主要内容是——
明确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是由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具有政府公益性项目投融资功能的经济实体。对只承担融资任务且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债务的平台公司,将剥离其融资职能。
对经审核认定的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实行名录管理,报财政、发改、人行、银监等部门备案。
规定融资平台公司举借财政性资金偿还的政府债务必须符合三个条件:本级政府未被列入债务风险提示通报名单;平台公司公益性项目融资的偿债资金70%以上来源于公司自身收益;平台公司自身资产负债率不超过80%。地方政府在出资范围内对融资平台公司承担有限责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向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名录之外的其他企业,发放由财政性资金承担直接或间接还款责任的贷款。
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应在举借、使用、偿还政府性债务行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债务相关信息录入政府性债务管理系统。审计、监察等部门将对违法违规融资和担保行为等进行监督和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