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4月25日讯(福建日报记者 周琳 通讯员 叶生成)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新政实施后核定征收的小微企业也可享受所得税减半征收优惠政策。据测算,全省将有近14万户小微企业受惠。
省国税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政策扩围后,对查账征收的小微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采取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款,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本年度采取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对定率征税的小微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微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不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相应调整定额后,按原办法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