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日报讯(记者 陈泥 通讯员 肖雨 庭玮海霞)为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国家今年对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作出了新调整。记者近日从国税部门获悉,新政实施后,我市累计将有三成企业可享受到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有望为企业减税700万元。
此次调整的小微企业优惠政策提高了减半征税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从原来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提高至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延长了优惠时间,并扩大了优惠范围,由原来只对查账征收户扩大至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户。
优惠政策调整后,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就分为两档。一档是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30万元之间的小微企业,减按20%征税;另一档是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被称为“小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再减按20%征税。
另据了解,本次扩大减半征收范围,将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微企业也涵盖了。核定征收包括定率和定额两种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