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将核定征收小微企业纳入享受所得税优惠征税范围,明确了小微企业减半征税管理方式、预缴办法、汇算清缴、政策衔接等内容。
根据《公告》,今后小微企业享受优惠征税政策,不必先申请批准,在年度中间自行享受优惠征税政策,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报送申报表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即可。
优惠政策只需事后备案
据介绍,此次国务院决定扩大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范围,是从2014年开始至2016年底,把减半征税的年应纳税所得额由6万元再扩大到10万元以下。扩大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范围,主要是为保持我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国务院要求减轻小型微利企业负担,进一步加大对小型微利企业的扶持力度,充分发挥小型微利企业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就业等方面的作用。
国家税务总局分析认为,国务院出台扩大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后,我国应纳税小微企业享受优惠政策面,将从原来的26%提高到85%以上。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司长刘丽坚表示,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超过3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优惠政策。
享受优惠后,年度终了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时,同时将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并且,现在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不用事先报批,只要事后备案即可。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宝柱进一步指出,目前主要有定率征收和定额征收两种方式。对于符合条件的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中相关规定执行即可。对于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定额征收的企业一般规模比较小、核算也不是很完整,为了不增加企业和基层税务机关的负担,相关部门将采取调整核定税额的办法,在原来核定税额的基础上,直接核减应该减免的税额。年度终了也无需再报送相关资料。
备案方式并非放松监管
据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征管方式。2014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将在2015年5月底前进行汇算清缴,并结清应缴应退税款。因此,该项优惠政策出台时间虽为2014年4月,但不影响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从2014年1月1日起享受该项优惠政策。
对于此次出台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刘丽坚还特别强调指出,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由审批方式变更为备案方式、精简报送资料后,并不意味着税务机关将放松管理或放弃管理。
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已经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应进一步创新管理方式,确保优惠政策真正用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身上。对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情况,税务机关将进行抽样检查,原则上检查抽样数量不低于本地区小型微利企业总数的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