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昨日在福州召开,审议了《福建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拟要求各设区市财政要设立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每年拿出专项的一块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据介绍,中小企业已经是我省重要的市场主体,全省规模以上企业中,72.6%的工业增加值、69.3%的税率、75%的就业岗位和55.2%的出口额都是由中小企业创造的,它们在促增长、增就业、优结构、保活力等方面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但中小企业在产业用地、技术创新、市场开拓、融资等方面仍面临不少困难,因而出台专项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条例显得十分必要。
《草案》在资金上明确了对中小企业的支持,要求“省、设区市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年度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相关负责人表示,省政府已设立专项资金,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设区市一级也可能有类似的扶持资金,但还没明确专款专用。此次拟从法律上明确,可使中小企业发展有专项资金扶持。
《草案》还明确,省级政府要建立健全中小企业统计指标体系。据了解,这一指标体系目前在我省尚未建立,该指标的建立将为今后政府决策提供更科学、全面的依据。
在用地问题上,《草案》提出利用开发区、高新产业园及闲置厂房等存量房产建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并鼓励中小企业利用农村集体用地使用权流转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以解决企业的用地难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