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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出台水土保持条例

发布时间:2014/05/27  来源:本站  作者:Lu2011   浏览:76

本报讯 记者吴亚东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近日表决通过了《福建省水土保持条例》。据悉,该条例是今年3月10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支持福建省深入实施生态省战略加快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后,福建省通过的第一个生态环保地方性法规。

根据国务院若干意见要求,福建省将进一步完善社会评价体系和考核体系。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容,纳入生态文明建设考核体系,加强监督和考评,建立由政府主导、有关部门组成的水土保持工作协调机制,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福建省应充分利用国务院若干意见赋予的各项先行先试政策,积极探索创新水土保持工作体制机制。条例融合若干意见作出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建科技示范工程,推广应用先进实用新技术、新模式,采取多种形式筹集资金支持江河源头区、水源保护区、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开展水土流失治理工作。

对单位和个人按照水土保持规划投资、捐资或者其他方式参与水土流失治理的,条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资金、技术等方面给予支持和引导。

福建省作为全国生态文明建设先行示范区,开展水土保持工作应以实施生态省战略为目标,在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方面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条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开发利用水土资源,加强自然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作,按照水土保持规划,采取封育保护、自然修复等措施,组织单位和个人植树造林,扩大森林覆盖面积,提高森林质量,增加和保护植被;开发和节约农村能源,减少薪炭林的砍伐,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为充实水土保持监督检查的内容,进一步加大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力度,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本辖区内的水土保持检查工作,加大对重点区域和重点工程的跟踪巡查力度。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单位或者个人有违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设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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