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中国建设与人权保障

发布时间:2014/05/27  来源:本站  作者:Lu2011   浏览:

 自去年始,中国新一轮全面深化改革全方位展开。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成为这次改革的重大内容和最显著的主题。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这标志着各个领域分头推进的法治建设阶段已经结束,基于顶层设计的整体推进的法治建设新阶段开始,也标志着国家“全方位一体化”的法治观形成。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提高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治理国家的能力,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加快建设公正权威的司法制度,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个案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法治中国建设的路径既清晰又务实,这一切都反映在了法治与人权保障机制对社会关切的积极及时回应上。

立法是否科学,制定的法律法规是好是坏,社会应有发言权。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决定废止实行了50余年的劳动教养制度。劳动教养制度虽然在我国法治不健全、社会治理能力不高的特定社会条件下,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确保社会稳定、教育挽救违法人员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人权发展环境的变化,为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和宪法法律权威,依法废止劳动教养制度顺应了我国法治建设的大势。实行了40多年的计划生育政策在控制人口过快增长、缓解资源环境压力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些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形势的变化,对此项政策加以调整完善也是水到渠成。全国人大常委会经过充分调研和论证,依法作出决议: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随即相应,相继修改相关地方性法规,确保此项政策依法落地。

执法是否严格,执法是为民还是谋私,是文明还是野蛮,社会公众自有公断。执法必严,执法为民,文明执法是法治的应有之义。“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就是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能力,就是让政府权力全天候接受阳光的照射。去年以来,新一届政府开始了一场以“清权、减权、制权”为核心内容的权力自我革命。大幅砍伐审批事项,权力清单制度快速建立,清单之外的审批一律不再实施。一年多的时间内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就近400项。“法无授权皆禁止”的行政执法原则从中央政府到地方全面铺开,实现了从单纯量的精简到质的跨越。除了清权和减权,政府还进一步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整合执法主体,减少执法层级,完善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职责。我们高兴地看到,各级政府正在着力解决权责交叉、多头执法的问题,注重行政执法程序建设,尤其是在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环境保护等领域内,努力做到程序上的步骤清楚、机会平等、方法得当、期限明确,充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申辩权、公众参与权和救济权等基本程序权利,通过指导、协商、教育等非强制性的方式实现行政目的,严格杜绝执法简单化、粗暴化的倾向,从根源上预防和减少违法行政行为的发生。

司法是否公正,所作的判决是曲是直,当事人需要感受到,社会需要看得到。如何在司法过程中贯彻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如何确保司法公平正义,不仅需要理念的转变与创新,更需要严丝合缝的原则与规则体系的支撑。2013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实施《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共548条,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史以来条文最多的司法解释;非法证据排除、证人鉴定人出庭、二审开庭、限制发回重审、严格上诉不加刑等等保护当事人各项诉讼权利的原则与制度进一步规范细化。公正不仅要实现,还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以公开促公正成为司法部门的自觉,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除法定不予公开的以外均要求在互联网公布;各级各地法院依托现代信息技术,打造阳光司法工程,全面推进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2013年的薄熙来案,广受社会关注,在济南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庭审时,实现了微博全程直播,引发海内外广泛关注,产生了很好的示范性效果。

进入2013年,浙江张辉、张高平强奸案等数起冤假错案相继曝光,在社会上产生强烈反响。在法治中国建设的背景下,司法实务部门做出了快速高效的反应,依法予以改判并予以国家赔偿,同时启动对相关办案人员的责任调查与追究程序。在此同时,司法部门颁布了一系列更具体、更细化、更具可操作性的保障人权的规定,探索启动了一系列设计更严密、执行更高效、结果更公平的保障人权的措施。各级司法实务部门相继建立健全了防范刑事冤假错案的工作机制,要求维护被告人的辩护权等诉讼权利,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首次明确提出要坚持疑罪从无原则,规定对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这些举措不仅体现了公正司法的进步,也为司法改革的全方位推进创造了积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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