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大力推进民营经济发展,激发民营企业参与“美丽厦门”建设的热情,厦门市委、市政府于6月10日出台《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意见》针对当前民营企业发展的热点、难点和重点问题,从扩大民间资本投资范围、减轻民营企业税费负担、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缓解民营企业用地难、推动民营企业做大做强、推动民营企业自主创新、营造民营企业良好创业环境、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发挥党建保障作用九个方面,出台了四十四条具体条文。努力优化政策环境、市场环境、政务环境和舆论环境,大力扶持创业创新、推动民营企业做大做强、转型升级。力争用三到五年时间,实现全市民营经济GDP占比提高至40%,市场主体数量翻一番,推动厦门民营经济发展迈上新台阶。
《意见》还详细规定涉及财政资金有关问题,由厦门市财政承担60%,余下40%部分由各区按本区前一年度财政总收入占各区财政总收入的比重分担,本意见自2014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