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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电机电器行业协会规章制度

福建省电机电器行业协会规章制度汇编

(经第一届理事会函询通过)

1、福建省电机电器行业协会议事制度
2、福建省电机电器行业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3、福建省电机电器行业协会财产管理制度
4、福建省电机电器行业协会会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5、福建省电机电器行业协会法人证书管理制度
6、福建省电机电器行业协会公文管理制度
7、福建省电机电器行业协会会员管理制度
8、福建省电机电器行业协会档案管理制度
9、福建省电机电器行业协会重大活动报告制度
10、福建省电机电器行业协会业务活动制度
11、福建省电机电器行业协会外事活动制度
12、福建省电机电器行业协会秘书处工作职责
13、福建省电机电器行业协会工作人员管理任用考核培训制度
14、福建省电机电器行业协会工作人员考勤制度
15、福建省电机电器行业协会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暂行规定

福建省电机电器行业协会议事制度

按照省电机电器行业协会《章程》,为规范本会工作,特明确以下议事制度。
一、会长办公会议
1、会长办公会议每季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或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2、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或由执行副会长主持。
3、会长办公会议参加人员:会长,执行副会长,正、副秘书长,各部门负责人;视议题内容,必要时邀请名誉会长、高级顾问、其他副会长参加。
4、会长办公会议内容:检查各部门各项工作开展情况,研究部署各部门工作计划,协调各部门的工作情况,研究协会有关重大问题,检查督促各项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5、会长办公会议由秘书处做好记录,并负责整理会议纪要分发参会人员或有关人员。
6、会长办公会议在会前必须提出会议议题,各部门需提交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必须在会前三天告秘书处,由秘书处视议题内容安排。开会时一般不超越会议议题。
二、秘书长会议
1、秘书长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
2、秘书长会议由秘书长或常务副秘书长主持,亦可委托其他副秘书长主持。
3、秘书长会议由秘书处的全体人员参加,视议题内容可邀请会长、副会长或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4、秘书长会议的议题是:检查落实上次会议决议内容的执行情况;研究秘书处下阶段的工作计划安排;检查会长办公会议议定的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协调各有关部门工作中的相互关系问题。
三、常务理事会议
按《章程》规定,常务理事会议至少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按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行使职权。会议的组织工作由秘书处负责。
四、理事会议
按《章程》规定,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按章程第十八条职权,视议题内容,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的具体组织工作由秘书处负责。
五、会员代表大会
按《章程》规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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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电机电器行业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福建省电机电器行业协会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严格遵守财经纪律,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联合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我省有关规定,结合联合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协会财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财经制度处理联合会财务会计及税务事项,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接受捐赠
(三)上级部门资助
(四)开展有偿服务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条 协会经费支出
(一)业务经费支出:邮寄费、电话费、差旅费、会议费、刊物资料印刷费等。
(二)公用经费支出:指协会办公场地租金和物业费、水电费、购置办公设备和办公费用、车辆保养及使用发生的费用等。
(三)人员经费支出:指协会专兼职工作人员和聘用的临时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劳务报酬等方面的费用。
(四)有偿服务成本支出。
(五)其他合理支出。
第五条  协会经费管理
(一)经费支出的审批
1、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日常经费开支由秘书长审批。
2、审批原则:协会费用审批要本着量入为出、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精神,自觉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严禁以权谋私,增加经费开支透明度,自觉接受审计和上级部门的检查、监督。
3、报销凭证要求:
(1)原始凭证必须内容完整。必须盖有开票单位的“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业务内容必须填写清楚,品名不能笼统,大小写金额必须一致,不得有涂改、挖补、刮擦等现象。
(2)购买物品或接受劳务必须取得正式发票,收款收据原则上不予报销。因特殊情况不能取得正式发票的小额开支,必须事先征得协会领导同意,否则不予报销。
(3)报销附件要齐全。如会议报销必须附会议通知文件;汽车维修必须附维修清单;购买材料物品必须附有验收人签字;有关需要事先审批的,还必须附审批单等。
4、报销审批手续和程序:
(1)由经办人填制“单据”,并在原始单据上签字,购买物品必须有证明人或验收(保管)人签章;
(2)送财务人员审核后,由协会秘书长审批,然后向财务办理付款手续。
(二)差旅费报销
1、严格差旅费审批制度。工作人员出差,必须经秘书长批准,并办理“工作人员出差五定审批单”,财务才能办理预借差旅费与报销手续。
2、工作人员出差期间,车船费、住宿费、伙食补贴费、市内交通费补贴标准等原则上参照省财政厅闽财行[2007]25号文通知执行。
3、工作人员到外地参加会议,会议期间已享受会议补贴的不再报销会议期间伙食补贴费,只报销途中往返车船票、伙食补贴费和市内交通费。会议统一安排住宿的可凭住宿发票报销住宿费。
4、工作人员到外地出差期间,有单位接待伙食的,不再报销伙食补贴费,没有单位接待的,凭饭店餐馆的餐饮票据报销伙食补贴费。
5、办理差旅费报销时,手续要齐全,单据要完整、准确,不得涂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出差结束后5-7天内要办理好报销手续,不得拖欠公款。
(三)有偿服务收入
各部门和工作人员为企事业单位提供有偿服务或接受政府或有关部门项目委托的收入,一律交协会财务统一管理。
第六条  财务管理与监督
(一)协会财务人员要岗位职责分明,按照有关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等规章制度处理会计事项,并有责任保护联合会资金、资产的安全。
(二)所有费用报销单据,要有经手人、批准人签名,购置固定资产、办公用品的单、证还要有验证人签名,不准以白头单作报销单据。
(三)借款、借支票、借备用金、提现金要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在规定的期限内还款、核销(一般结算还款期限为一个月内,备用金当年内结清)。
(四)银行帐号不得出租、出借和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并按有关规定,接受财政、税务、银行、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五)财务人员每月核算财务收支状况,编报有关财税报表,做到帐表、帐帐、帐实相符,并将有关财务收支情况书面上报协会领导。年终向协会领导、有关主管部门提交年度经费使用情况、决算报表及明年经费收支预算报告。
(六)协会秘书处应每年向理事会及会员代表大会通报资金使用情况,并接受其监督。
第七条  附则
(一)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本制度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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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电机电器行业协会财产管理制度

为加强协会财产特别是高值财产的管理,保证财产的完整、安全和合理使用,充分发挥其效能,现对财产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条  财产购置
(1)购置财产特别是高值财产必须经会长(或秘书长)同意后方可购买。
(2)财产购置应指定专人负责,同时要请熟悉财产性能和用途的人员配合,购置固定资产原则上应有两人以上,购买时要货比三家,保证质量。
(3)购置财产必须由保管人员验收签字。
第二条  财产建帐
办公室应设定固定资产明细帐。购置、接受捐赠和调拨的财产符合条件的(一般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8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均应列入明细帐。
第三条  管理要求
(1)协会财产指定专人管理,专用设备及有关通用设备根据工作需要分配使用。
(2)因工作需要领用固定资产的应办理领用登记手续,并认真搞好财产保管和养护工作。
(3)工作人员工作调动或离职,要办理领用财产清还手续,不能擅自占用。
(4)财产报废、损坏等必须履行严格报批手续。由财产保管人员提出意见并填好有关表格,经办公室审核,报会长审批后方可处理。
(5)贵重电器及专用设备原则上不外借,并由指定的专人使用和保管。特殊情况必须经协会领导批准,方可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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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电机电器行业协会会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本会的印章使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协会印章,包括“福建省电机电器行业协会”、“福建省电机电器行业协会财务专用章”。
第三条  协会的文件按《福建省电机电器行业协会公文处理制度》规定的签发权限,凭在职协会秘书处负责人以上的领导签批用印。
第四条  便函、会议通知、合同、申请、报表、证件、证书等,应根据用印件的内容,一般性的应由秘书长审批用印。
第五条  用印由经办人填写用印登记表,经有关领导审批后方可盖印。
第六条  因工作需要,“福建省电机电器行业协会财务专用章”等专用章,由本会专职财务人员保管,经审批用印。
第七条  使用印章,必须严格控制,严格把关,每位工作人员均需自觉履行审批手续,空白介绍信等不予用印。
第八条  印章必须指定专人保管,并存放在有锁的抽屉内。
第九条  盖章的位置要恰当,印章要端正、清晰、不漏盖、不多盖。
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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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电机电器行业协会法人证书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本会法人登记证书研究会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协会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由秘书处依据有关规定向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注册。
第三条  协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由秘书处负责办理。
第四条  秘书处负责协会法人登记证书的年检总结工作,并送主管部门审查。
第五条  协会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研究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由秘书处指定专人保管,其使用须经协会会长和秘书长批准。
第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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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电机电器行业协会公文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搞好协会的公文管理,使之规范化、科学化,结合协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文是上级组织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法规、规定、决议、决定、命令、通知、答复,或同级组织通报、商议工作,或下级请示、汇报工作等交流、沟通的重要手段。协会领导和秘书处必须十分重视公文管理。
第三条  公文管理必须贯彻准确、及时、安全的原则。要发扬认真负责的工作精神,克服形式主义,防止文牍主义,提高公文处理的效率和质量。
第四条  协会秘书处是协会公文管理的职能部门。秘书处设专职或兼职人员管理公文。
第五条  公文管理必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保密规定,确保国家秘密和协会秘密、企业秘密。
第六条  公文按其发出单位和流向分为来文和发文两种。
(一)来文是指上级、同级或下级发送给协会的文件。
(二)发文是指协会发送给上级、同级或下级的文件。
第七条  收到来文,公文管理人员负责签收,并及时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来文收到时间、发文单位、文件编号、文件题目等等,然后附加阅文处理卡送给秘书长签批处理意见。急件要在两小时内送交秘书长签批处理。
第八条  秘书长签批后,公文管理人员按秘书长签批意见交协会有关领导、单位、部门或人员阅处,并办理签阅登记。需传递阅处的,公文管理人员负责传递并逐人办理签阅登记。公文管理人员要随时掌握传阅文件去向,避免误传、漏传和丢失。保密文件不准擅自扩大阅文范围。
第九条  有关领导或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需留存文件,由公文管理人员报请秘书长批准后负责复印发给,并进行登记。原文阅完并办理后必须收回秘书处,任何部门或个人均不准擅自复制或留存文件。
第十条  以协会名义向外发送文件,职能部门相关人员起草后由部门负责人审核,然后交秘书长审批,最终由会长签发。由会长签发的文件,由秘书处秘书处负责编号、印刷、登记、发送。任何部门或个人均不准擅自以协会名义发送文件。
第十一条  每年年底,文件管理人员要将协会所有文件按《档案法》和政府有关档案管理规定要求整理归档。
第十二条  借阅归档文件必须办理借阅手续,定期归还。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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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电机电器行业协会会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 根据本会《章程》规定,制订会员管理制度。
第二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凡具备以上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均可申请成为本会的会员。单位会员须委派一名主要负责人代表本单位参加本会的活动,并指派一名联系人与本会联系。
第三条 会员入会,应填写并提交入会申请表,经常务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五条 本会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和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六条 会员要求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牌匾)。自交回会员证(牌匾)之日起,注销会员资格。
第七条 会员如果无故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自动退会由秘书处办理退会手续,收回会员证(牌匾)。
第八条 会员严重违反本章程,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予以除名。若该会员对处理决定有异议,可要求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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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电机电器行业协会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做好本会档案管理工作,使之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业务主管部门档案管理办法,结合本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秘书处办公室是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本会秘书处的档案管理工作。
档案的定义:国家机构、社会组织或个人在社会活动中直接形成的有价值的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档案的分类,根据档案的内容属性,分为:文书档案、会计档案、音像档案、业务档案。
第四条  档案的收集、整理:
1、文书档案,本会的公文,依照发生的时间顺序由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归档;
2、会计档案,本会的财务报表、会计帐本及凭证,由会计人员负责收集、整理,定期归档;
3、音像档案,本会重大活动的录音、影象资料由信息部负责收集、整理,定期归档;
4、业务档案,由各业务部门经办的审批表、鉴定材料、调研报告等,由各业务部门负责收集、整理,定期归档。
第五条  档案的保管:
1、业务部门在每项业务活动完成后或告一段落时,要将应归档的文件材料组成保管单位,由项目负责人审定后,向办公室移交归档。
2、办公室对归档文件应按件号顺序装入档案盒,并填写档案盒封面、盒脊及备考表项目。
3、对归档材料必须编制档案总目录和保管单位目录,要根据需要编制档案检索工具,以便于查阅使用。
4、归档文件一般不得外借。
5、归档材料必须存放在专用铁皮档案箱内;
6、档案由办公室专人负责保管。
第六条  上级有关部门对档案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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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电机电器行业协会重大活动报告制度

第一条  本会重大活动是指: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举办展览、展销会、承接重要课题研究、组团出国出境、接受捐赠、开展行业评比、表彰活动等。
第二条  本会重大活动实行报告制度,即进行重大活动前,都须事先向社团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批或备案。
第三条  重大活动进行过程中,要自觉接受主管单位的指导和监督。重大活动结束后,要将相关活动情况或总结报告报请主管单位备案。
第四条  每年的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应向全体会员和理事报告上一年度本会重大活动的开展情况,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改进和提高工作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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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电机电器行业协会业务活动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本会工作人员在开展业务活动中勤勉高效、奉公守纪,自觉主动地接受广大会员单位和服务对象的监督,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各业务部门,根据年度工作目标开展业务活动。开展业务活动要作出具体工作安排或实施意见,重大的业务活动如举办展会、重大课题调研等还要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条  业务活动开展情况,要定期或不定期向本会领导汇报,汇报形式,可以口头、书面或在秘书处工作会议上报告。
第四条  开展业务活动,本着公开透明的原则,不得借本会名义从事与本会无关的业务,图谋个人利益。
第五条  开展业务活动,本着节约精简的原则,不得借开展业务活动之名搞公费旅游。
第六条  开展业务活动,凡涉及财务往来的项目,必须通过本会银行帐户处理,除经过会领导特别批准的以外,不得搞“体外循环”。
第七条  本会财务除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报告外,要经常不断地在秘书处会议上或刊物等媒体公开,随时接受会员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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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电机电器行业协会外事活动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协会对外交流活动的顺利开展,杜绝违反外事纪律的现象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外事活动是指:与国(境)外的经济社团组织的交往、组织企业参加国际(或境外)的机械展会、赴国(境)外进行考察交流、接待国(境)外客人等涉外活动。
第三条  组织行业企事业单位出国出境进行经贸活动必须报经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批准,严格履行相关程序。本会工作人员外出考察学习或跟团出访,须由会长批准同意后,再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第四条  经批准出国出境人员必须自觉接受外事纪律教育,并在出外活动期间严格遵守。
第五条  对外考察交流活动或参展办展结束后,应及时写出活动总结报告,经本会领导审阅同意后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六条  接待来闽考察交流的境外客人,应事先做好周密安排,落实参观考察的企业单位,确定接待或陪同人员,保证客人在闽活动期间受到良好款待。
第七条  需要以本会名义宴请境外客人的,由业务部门事先提出申请报会长或常务副会长批准。
第八条  本会工作人员在外事活动中要注意礼仪,注意保守国家机密,不做有损国格人格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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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电机电器行业协会秘书处工作职责

按照省电机电器行业协会《章程》,秘书处是协会开展日常工作的具体办事机构,在秘书长主持和组织下开展工作。
一、秘书长主要职责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二、秘书处日常工作:
1、组织协会年度工作计划的实施,协调各部门及分支机构开展工作,随时了解和掌握各部门以及各分支机构工作进展情况,检查督促各项计划、决议、决定执行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正副会长报告。
2、围绕各时期的工作重点,开展调查研究,根据年度计划的统一安排,配合和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课题研究,为决策提供依据。
3、做好各种会议的组织工作,包括会议通知、日程安排、文件材料准备、记录、纪要整理与分发,以及做好协会领导参加各种会议和各公务活动的安排。
4、负责协会综合性文件、报告的起草;做好各部门文稿协调、校核,把好行文关、政策关、文字关、格式关、手续关。
5、负责各种文、电、函的收发、批办、传递、催办、清退、归档工作,做到文电函有登记、有编号、有传阅记录,及时立卷、归档、销毁。做好文件材料的打印、装订、分发以及报刊的订阅。
6、负责来往客人的接待工作,或安排有关部门对口接待。
7、负责协会行政事务工作。严格各项财务管理制度,以及财产管理、工资(津贴)福利管理,办公用品计划采购、发放等。
8、秘书处全体人员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各自忠于职守、相互配合、分工不分家、努力做好各项工作。
9、努力完成协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对协会领导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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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电机电器行业协会工作人员
管理任用考核培训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本会工作人员管理,充分发挥本会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坚持全心全意为政府和企业“双向服务”,积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执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
第三条  爱岗敬业,自觉按照职责范围和工作秩序,及时处理好各项业务。每位工作人员要各负其责,主动开展和完成本职计划工作,杜绝互相推诿、公文旅行、办事拖拉、效率低下的不良现象。
第四条  严格遵守保密规定。未经批准,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向外界传播或提供协会的有关机密文件及资料。
第五条  不得假借协会名义或利用工作之便做有损企业利益及协会名誉的行为。
第六条  注意防火、防盗,下班时要关窗、关灯、关闭电脑及电器设备,锁好文件柜及办公室大门,消除一切不安全隐患。
第七条  加强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和思想道德素质。不定期组织本会工作人员学习相关政策文件和业务知识;根据业务工作开展的需要,安排工作人员参加有关部门和单位举办的培训班学习。
第八条  实行年度考核。年末每位工作人员均须做好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于每年12月底前书面上交秘书处负责人。秘书处对工作人员工作业绩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决定是否继续聘用和是否奖惩。
第九条  实行聘用合同制度。工作人员均须与协会签订聘用合同,根据岗位需要进行任用,对有重大过失或严重违反合同规定的,本会有权及时予以辞退。
第十条  工作人员如需要辞职的,须提前一个月向联合会秘书处负责人递交申请书,经批准并办理工作移交手续后方可离开协会,工资(或津贴)则按当月实际天数发给。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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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电机电器行业协会工作人员考勤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本会组织纪律,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树立全体工作人员“团结、廉洁、高效、服务”的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工作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提倡服从领导、举止文明、团结上进、遵守纪律、勤奋工作,共同努力营造一个文明、和谐、奋进的工作环境。
第三条 根据本会工作人员的结构,区分为“在职人员”和“退休聘用人员”,实行差异化考勤管理。
第四条 工作时间:夏季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节假日按国家规定。
第五条 退休聘用人员,上、下午的上班时间可以适当推迟半小时。因工作需要,由本会领导核定或本人申请经领导批准,部分退休聘用岗位实行半天工作制。
第六条 实行签到加电脑考勤办法。上班和下班时应及时在考勤表上签到和签退,并同时在电脑上加贴新信息为准。不得帮他人代签和代贴信息,如有代替,双方都按旷工处理。因事(或因病)请假要经本会秘书长同意,并于事前或事后及时在考勤表上注明。提前签到和签退和在家贴信息无效。
第七条 工作人员应按时上下班。每日上午、下午超过半小时未签到(未在网站上贴信息)为迟到;提前半小时离岗的(未在网站上贴信息)记为早退(外出办事或请假除外)。每月初办公室汇总统计上月工作人员出勤情况,作为发放工资或补贴依据。
第八条 出差规定。工作人员因公出差要经领导批准,办理“工作人员出差五定审批单”,并严格按照审批的日程活动。
第九条 休假规定。工作人员可享受年休假,休假时间按有关规定执行。休假可集中使用,也可分段使用。
第十条 事假规定。工作人员在本人年休假期休满后,因事可请事假,全年事假期限为8个工作日。事假累计超过8个工作日的,从第9个工作日起,其工资(补贴)按日减发。日减发额计算方法,按本人应发工资额除以21.75天。年事假累计超过3个月,应作辞退处理。
第十一条 病假规定。工作人员年病假累计八天以上(含第八天),减发工资(补贴),计算方法同事假。工作人员连续病假超过一个月,发给70%工资(补贴);“退休聘用人员” 连续病假超过二个月,停发工资补贴。病假超过三个月的,自动解除聘用合同;“在职人员” 连续病假超过二个月,发给50%工资,超过三个月的,停发工资。如因公受伤治疗期间,不扣发工资(补贴)。
第十二条 实行半天工作制的退休聘用人员,其工作补贴和福利奖金折半发给;个别负责特定专项工作的聘用人员不参加考勤,工作补贴另定。
第十三条 惩戒约束。凡是连续旷工3日以上或累计旷工10日以上或未经批准以病事假为名不上班达半个月以上的,按自动辞职处理,不发当月工资(补贴)。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本制度参照福建省机械工业联合会《工作人员考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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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电机电器行业协会工作人员
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暂行规定

鉴于本会是非赢利性的社会团体,经费来源主要依靠会费和有偿服务及政府专项补助,工作人员构成多样,为规范本会工作人员的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特制订本办法。
一、对退休返聘人员,按有关政策规定,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聘用合同》,并按合同规定发给工作津贴。
二、对新参加工作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签订《聘用合同》后,参照事业单位新聘用人员的工资待遇,即:
1、一年见习期内,大学本科毕业生   元、大学专科毕业生元、中专毕业生    元;
2、见习期满考核合格,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和确定薪级工资;
3、聘用期间,在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基础上,按相应岗位(职务)发给地区补贴和提租补贴。
三、对其他聘用人员,根据工作岗位需要协商工资待遇,并签订《聘用合同》,原则上受聘人员的工资不低于福州市上年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四、为激励工作人员工作积极性,根据本会财力状况,适时调整工作人员的收入水平。
五、受聘的退休人员在原退休单位享受养老、医疗保险待遇;其他受聘人员的养老保险由本人在人才市场自行办理,本会承担其参加企业社保中应由单位负担的保险费用(计算基数为本人聘期内月工资额)。
六、本会为工作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用于聘期内受聘人员在工作中发生重大意外伤害的补偿。保险不予赔偿的部分,受聘人员自理。
七、参照事业单位有关休假规定,工作人员每年可享受规定时间的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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